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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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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