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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8年12月31日晚21时许,杨某驾驶京Q2XX89号奥迪A6型号小型轿车,上乘陈某,由东向西行驶至罗庄西里十字路口处时,与赵某驾驶的京P2XX25号丰田凯美瑞轿车发生剐蹭事故,二人发生口角,赵某报警。后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大队的公安民警率先到达现场。交警在现场查验并扣押了杨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分别对杨某、陈某和赵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交警在处警时发现杨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是以呼气式血液酒精检测仪进行了检测,经检测杨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认为杨某属醉酒驾驶,出具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并将案件移交海淀区公安局办理。海淀区公安局当晚将杨某拘留并提取杨某血样送交司法鉴定所检验,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的鉴定意见。1月2日海淀区公安局将杨某取保候审。1月9日,海淀区公安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1月19日以危险驾驶罪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月26日开庭审理本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海淀公安局应当将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大队的公安民警获得的哪些材料移送?

    【参考答案】

    海淀公安局应当将海淀交通支队公安民警获得的驾驶证、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勘验笔录等证据移送;交通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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