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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山东W出口企业同某国A 公司达成一笔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付物委托B外运公司承运,货物如期在济南被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香港,再在香港转船至汉堡,并由B外运公司于装车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但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布破产倒闭。当地C公司竟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处提走了货物。山东W出口企业装运货物后,曹委托银行按眼单托收(付款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贷人已倒闭,俊款无着落,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山东W 出口企业与B 外运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要求其交出承运货物。B 外运公司却以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不负责出中拓绝赔偿,于是诉讼法院。

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参考答案】

    应由承运人(B 外运公司)负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使用一份包括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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