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业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为8亿元,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亿元,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2017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了讨论:
(1)定向增发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2亿股;发行对象共9名;全体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
对上述两种方案,董事会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存在有违相关规定之处,也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符合公司需要,但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应予修改。2017年4月15日,修改后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017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中,哪项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关于发行3亿元公司债券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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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遂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请问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